近日,一位劉姓消費者向記者反映,鐵路部門又出現霸王條款,自己實名購買的火車票丟失後,憑身份證不能退票和改簽。記者撥通12306咨詢電話,一位工作人員解釋,火車票屬於鐵路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票面丟失屬消費者個人原因造成,不能辦理退票和改簽,並一再強調這是鐵路部門規定。(昨日《南方日報》)
  乍一看來,明明是實名火車票,而一旦丟失了車票,實名掛失補票人家卻不認賬。如此實名制,的確顯得名不副實,至少並不全面。
  當然,如果把火車票丟失不能實名退票,全部歸咎於“鐵老大”做派下的蛋,也不免有些冤枉。畢竟,假如說丟失車票不能退是“霸王條款”,這的確並非鐵老大的原創。即便是被作為行業標桿的歐洲鐵路,對於火車票丟失被竊的規定同樣是:“火車票或火車證如同現金,一旦丟失或被竊,不可申請補發或退款”。如此看來,國內鐵路部門的相關規定,也不過是依據了行業慣例,並非刻意刁難乘客。更何況,將火車票等同現金,也並非一點道理都沒有,因為遺失的車票同樣可能被用於乘車,就算是掛失之後自動檢票口無法通過,人工檢票口恐怕也難以識別,鐵路部門之所以不接受實名掛失換票,恐怕也不乏對於丟失車票掛失管理難處的現實顧慮。
  不過,歐鐵丟票也不補票退款,恐怕並不能成為國內鐵路部門亦步亦趨邯鄲學步的理由。儘管丟失車票的掛失管理以及如何在檢票流程中同步,的確存在客觀難度。但實名制火車票,至少已為丟失車票的掛失補票管理創造了條件,提供了可能。只需實現檢票、驗票與售票的真正聯網,丟失車票被使用的漏洞完全有望被封堵。而真正意義上的火車票實名制,其實本不該對於紙質車票仍有太多的依賴,唯有車票丟失掛失補票等環節也支持實名制了,才算是真正名副其實。而對於一直試圖展現高鐵技術與運營管理先進性的國內鐵路部門而言,當然不必唯行業慣例是瞻,而不妨在這類管理細節方面做出更多的創新與突破。
  □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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