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鄭州5月25日新媒體專電 題:司機“有病”,還需領導“吃藥”——河南新安縣原政協副主席司機貪污啟示錄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李亞楠
  購買假髮票、虛開加油發票,再以領導名義進行報銷……不到一年的時間里,河南新安縣一名司機竟騙取公款47萬餘元。近日,河南汝陽縣法院以貪污罪一審判處該司機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根據當地紀委通告,該司機的“領導”也被“雙開”,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專家認為,司機“有疾”,多半源於領導“有病”,防止“搭便車腐敗”還須約束領導幹部權力。
  高建海,曾任新安縣電業公司總經理,2005年4月,調任新安縣政協副主席。王紅業,1996年從部隊轉業到新安縣電業公司上班。因為“領導”和“司機”的關係,二人的命運被聯繫在一起。
  高建海任新安縣政協副主席後,新安電業公司安排王紅業繼續為其開車。據王紅業供述:“有一次,我和高某(高建海)一起到洛陽辦事,在路邊等高某的時候,看到有人出售假餐飲、住宿發票,我就少買了一些,回去後以高某的名義報銷了。”
  不在原單位,司機為何還能輕易以領導名義報銷發票?根據高建海的證言,他到新安縣政協工作後,組織和人事關係一直在新安縣電業公司,工資、福利、獎金、費用報銷、車輛使用等方面待遇仍在電業公司享受。
  高建海稱,他曾對新任電業公司總經理寇某說,“以後我的一些費用發票會讓王紅業來報銷。”寇某說“行”。有了高建海的“授權”,王紅業每次拿著發票去報銷,基本都沒有遇到阻礙。寇某的證言稱,“之後每次報銷,王紅業都會和我說,‘這些都是高建海的公務接待費用’。”
  汝陽縣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王紅業利用為高建海報銷公務開支的便利,購買洛陽、鄭州等地假餐飲、住宿發票34萬元,在新安縣河南省“阜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虛開加油發票130491.13元,分多次在新安縣電業公司以高建海公務開支的名義報銷,騙取公款470491.13元。
  2013年4月5日,王紅業被逮捕。汝陽縣法院審理認為,王紅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將購買的假髮票及虛開的發票報銷的手段,非法占有國家財物共計470491.13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違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繳。
  類似的領導司機腐敗案,近年來並不少見,觀察這些案件可以發現,基本上,每個貪污的司機背後都有一個腐敗的領導:司機“有疾”,多半源於領導“有病”。
  王紅業案也不例外,此案關鍵人物其實是王紅業所服務的領導高建海。高建海又是怎樣一個人呢?
  據“中國網事”記者瞭解,高建海在擔任新安縣政協副主席數年後,於2008年調任洛陽市宜陽縣,後擔任宜陽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在擔任宜陽縣委組織部部長期間,高建海被人舉報擁有多處房產。舉報稱,高建海在其出生地新安縣北冶鎮東溝村全窪有1棟兩層小樓,共8間房,東西兩側各有3間廂房,在新安縣另有7處房產,包括住宅3套、樓房兩棟、獨家小院1個,此外還有商鋪4間,其在洛陽有住房兩套,鄭州、北京都有房產。
  接到舉報後,洛陽市紀委對此展開調查。今年2月,洛陽市紀委通報稱,高建海已被“雙開”,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正因為領導本身行為不端,讓本來不具有任何公權力的司機有了“搭便車腐敗”的空間。此案中,根據接替高建海任新安電業公司總經理的寇某的證言,“高建海說他在政協工作,經費比較緊張”,“希望電業公司能解決一部分接待差旅等方面的費用,並說讓司機王紅業負責給他報銷”。
  王紅業供述稱,他購買假髮票、虛開油票“報銷後用於高建海打牌及其妻子購物買衣服、替其女兒交房租等消費了”。
  如何遏制此類“搭便車腐敗”?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樊明認為,中央一再強調領導幹部一定要管好自己身邊的人,司機“有病”,還需領導“吃藥”,防止司機腐敗最有效的途徑仍然是約束領導幹部的權力,只要遏制住了領導幹部的腐敗,司機的腐敗便無所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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